臺灣心臟胸腔暨血管麻醉醫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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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心臟胸腔暨血管麻醉醫學會。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心臟血管暨胸腔麻醉相關之訓練服務及研究及提昇 心臟血管暨胸腔麻醉醫療品質為宗旨。

第二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 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麻醉醫師及心臟血管暨胸腔麻醉專科訓練標準事項。 二、有關心臟血管暨胸腔麻醉研究事項。 三、有關心臟血管暨胸腔麻醉醫療設備、器材及藥品等製造協助事項。 四、有關學術演講事項。 五、發行相關學術論文及雜誌。 六、制定有關心臟血管暨胸腔麻醉醫師醫療範圍等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旨 要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 (一)、會 員:持有本國醫師執照及麻醉專科醫師證書,並從事心臟血管暨 胸腔麻醉相關工作者。 (二)、準會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之醫學院或 獨立醫學院之醫學系畢業生,持有畢業證書,並曾在衛生署 認定之合格麻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從事麻醉專業訓練二 年以上,現並從事麻醉相關工作。 (三)、並經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介紹。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醫療相關機構或團體,得經本會理事會決 議,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團體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額度另訂之。 三、榮譽會員:國內外相關醫事人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經本會理事會決議, 向會員大會推薦為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各相關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得經本會理事會決議,為本 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為會員大會之成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 一權。準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可列席會員大會,但無上述權利。

第九條 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準會員和團體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 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 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視同停權。

第十一條 會員、準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 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和準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 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 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 三年,其會員代表數額、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 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 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法由理事會 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 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 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 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新任理監事至少佔1/3 名額,理事長不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並報主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 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 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 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 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 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 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 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 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 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 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團體贊助會員新台幣伍 萬元整,於入會時繳納;榮譽會員免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團體贊助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 算表、員工待遇,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 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 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 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 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89 年2月2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89年5月7日台89內社字第891417號函准予備查。於102年12月7日第五 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